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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強制執行公證

補充協議強制執行公證

補充協議強制執行公證
想了解一下,補充協議強制執行公證條款的設定
中國公證協會頒佈的《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符合《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未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當事人就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或者違約訂立新的協議,並就新的協議共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但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債權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並對證明材料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核實。本案可參照該規定處理,如果補充協議中有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辦理補充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也可以要求當事人重新簽訂還款協議或展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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