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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隨着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水資源短缺和水體污染的問題日趨突出,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如不能妥善解決,將影響社會安定和水污染的治理。跨行政區域大到一個流域,涉及幾個省,小到一個水庫,一兩個鄉,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主要有:飲用水源的污染糾紛、養殖漁業方面的污染糾紛、農業方面的污水灌溉引起的糾紛。由於水污染糾紛的跨行政區域的特點,加之又關係人體健康,這些糾紛往往比較複雜,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採取協商、協調解決的辦法。具體地説,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水污染涉及的行政區的人民政府,一般為江河、湖泊、水庫等的上、下游、左右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政府。不同行政區的人民政府在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時,應堅持平等協商的原則,當事人各方依法自覺自願地達成協議;如難以協商解決的,可以由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而不是各自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必須執行。有關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在協商或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時,應當遵循有利水環境保護,有利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有義務的一方應責成其履行義務;對因不履行義務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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