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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債權清算截止時間

破產企業職工債權清算截止時間

破產企業職工債權清算截止時間
破產企業職工債權的範圍

1、工資


職工債權中的工資應做廣義理解,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於破產債權。”該條款系在《企業破產法(試行)》階段作出,考慮到當時職工債權優先於有特定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的法律規定,將職工集資款參照工資處理,更符合當時的社會環境,但在《企業破產法》實施後的今天,職工集資款債權則定性為普通債權,未列入工資範圍。


2、醫療費、傷殘補助金、撫卹費用


醫療費是指職工在遭受人身傷害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對於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而言,在醫保範圍內的職工醫療費系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諸如未為職工參保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費,應屬於破產企業的職工債權。


為了維護破產企業員工的利益,破產清算職工內債是會被優先處理的。如果破產企業拖欠了員工的工資或者是向員工進行過借款,那麼在破產後企業所擁有的財產要最先償還這部分債務,如果還有剩餘財產的話才會按照一定得順序清償其他債務。同時在破產期間還需要繼續繳納員工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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