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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清算組的條件

法院指定清算組的條件

法院指定清算組的條件為:清算組成員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入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選取。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代理人從事相關清算事務,代理費用由聘請人自行負擔。為保證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除由上述社會中介機構獨立組成清算組以外,其他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的單數。

法院指定清算組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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