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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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該辦法對於私募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1、私募基金募集、運作中應按規定進行全面細緻的信息披露。
2、託管人對披露信息有複核義務。
3、私募信披禁業績預測,禁違規使用最佳、最大等詞語。
4、私募管理人內部必須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應與募集中的信披內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須説明。
6、信披違規將受處罰。
2015年11月26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根據意見稿:
一、募集期間需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應與基金合同內容保持一致
募集期間,應在募集説明書或宣傳推介資料中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
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3、基金的投資信息
4、基金的募集期限
5、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
7、基金管理團隊的主要成員介紹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團隊主要成員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説明
9、其他應披露的重要信息。
基金合同應當與募集過程中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有不一致的,應向投資者特別説明。
二、基金運作期間應按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信息運作期間,應作如下披露:
(一)披露頻度要求
1、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單支規模達到5000萬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每月披露一次
2、季度報告應自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內披露,內容包括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投資組合情況等
3、年度報告應自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披露。
(二)年度報告披露的內容
1、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2、基金的財務情況
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4、投資者賬户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報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三)重大事項披露
以下重大事項變更,應向投資者披露:
1、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
2、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
3、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
6、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
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變更
8、觸發鉅額贖回
9、存續期變更或展期
10、發生清盤或清算
11、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2、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
13、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禁止行為:
信息披露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披露
2、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4、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5、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6、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7、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8、其他被禁止的行為
四、基金合同應當對信披做明確約定:
基金合同(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五、披露的義務主體和披露對象: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信息披露義務人。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披露對象。
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對披露的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六: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建立信披管理制度:
信披義務人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信披事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信披的內容、頻度、方式、責任、渠道等
2、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3、追責機制和處理措施。
信披文件保存不少於10年。
七、違規信息披露責任:
違規信息披露被分為“未按基金合同約定信息披露”“不當披露”“嚴重違規披露”三種情況,均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規定了加重處分的情形。
八、實施與適用:
根據徵求意見及起草説明,該信披制度為行業自律規則,對基金業協會會員適用。
如對徵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請向基金業協會書面反饋。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內容,信息的披露對於投資者來説既有權利又有義務,所以對於私募基金投資者來説需要對信息披露的問題進行了解和注意,因為如果違背了相關的規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這些權力、義務都是由公司的章程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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