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種類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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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清算種類有什麼
合夥企業清算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組織者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組織的清算和合夥人之外的人或單位組織的清算。
2、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來看,可以分為法定條件的清算和合夥人約定條件的清算。
3、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主動清算和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序來看,可分為一般清算和特別清算。按照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合夥人或合夥人確定的第三人組織的清算,為一般清算,又稱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組織的清算,為特別清算。
二、合夥企業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個步驟:
1、變賣企業資產;
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4、分配剩餘資產。
因為現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資產,所以合夥企業在清算時,通常需將資產全部變賣,然後再加以分配。合夥企業資產的分配順序如下:
1、償付合夥人以外的債權人債權;
2、償付合夥人債權;
3、按資本餘額分配剩餘資產。
上述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基於如弄虛作假定:
1、合夥企業有完全的清償能力,即合夥資產超過合夥負債;
2、所有合夥人對企業淨資產都擁有合夥權益,即在分攤資產變現損益後,其資本餘額仍在貸方;
3、在現金分配給合夥人之前,所有的資產都已轉變成現金。
《合夥企業法》第86條-第90條,就主要規定了合夥企業解散清算方面的內容。法律中明確要求,合夥企業在解散之後應當進行清算,同時還需要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而此時,就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指定1個或多個合夥人或者委託其他第三人來擔任清算人。但是確定清算人,需要在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的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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