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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麼規定?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麼規定?

一、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麼規定?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麼規定?

1.嚴格説來不完全是3倍,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必須不低於3倍,但是可以高於3倍也可以等於3倍(也就是説高於3倍的屬於單位法外施恩,高於法律規定額外增加的,屬於單位自願性質,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

2.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當地市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的(注意不是月平均工資3倍),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超過年平均工資3倍的,超過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有多少

根據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可以解除勞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上文已經詳盡的説明了關於三倍賠償的情況和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且一般情況下對員工的補償都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成比例增長。

標籤: 三倍 勞動法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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