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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簽能領失業保險嗎

合同期滿不續簽能領失業保險嗎

一、合同期滿不續簽能領失業保險嗎

合同期滿不續簽能領失業保險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如果是本人意願不續簽的話,是不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是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需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種情形符合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條例》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明確規定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該條例的規定,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另外,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中的法律規定,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是需要滿足特定條件的,勞動者需要符合非本人意願就業的條件。因此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話,那麼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話,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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