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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訴訟主體有哪些?

勞務合同訴訟主體有哪些?

進入社會後,每個人都面臨着工作問題,有的人是被僱傭到企業單位去工作,而也有人只是提供勞務服務,但法律保護所有的勞動方式,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勞動合同的訴訟主體與勞務合同訴訟主體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勞務合同訴訟主體到底包括哪些呢?

勞務合同訴訟主體有哪些?

一、勞務派遣合同的主體

勞務派遣合同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其中,成立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滿足法定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根據這一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是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屬於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問題簡析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組織屬於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組織:

1、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企業是最常見的用人單位,無庸多言。個體經濟組織即個體户,同樣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的幼兒園、學校、敬老院、醫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針對某些較特殊的非企業單位存在的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特別明確,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對於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其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也應依照本法執行。但這些單位裏的公務員,與單位建立的則不是勞動關係,也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3、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也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其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4、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即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勞動合同,而後者只能受單位的委託以單位的名義訂立勞動合同。

我們再來看勞動關係的另一端:勞動者。

對此,在我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定義。一般而言,受僱於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下從事勞動,並從中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勞動者。但除此之外,法律還有一些其它限制。如年齡應在年滿16週歲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非全日制的學生,學生在實務中也不被當作勞動者;外國人及台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就業需辦理就業許可。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也不被當作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其與服務單位之間的關係也不是勞動關係。

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還有下列幾種特殊情況值得注意:

1、正在籌建中的企業如果僱傭人員,簽訂的應該是民事上的僱傭協議或勞務協議,受《合同法》調整。但企業取得正式執照後,則應該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關係也就轉為勞動關係。

2、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辦事處不能直接招用人員,而只能通過專門為外國公司提供服務的中國公司招用人員。這些人員與中國公司(一般稱為外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外服公司再被他們派遣到外國公司的在華辦事處工作。外國公司在華辦事處直接招用勞動者是一種違法行為,會面臨處罰,雙方的關係也不會被當作勞動關係處理。

3、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上應摒棄過去的臨時工、短期用工等過時觀念,對勞動者一視同仁。上至廠長、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下至只准備錄用幾個月的農民工,一旦用人單位準備與之建立勞動關係,都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同樣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帶來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只有一字之差,因此經常被人混淆,以為是同一種勞動關係,實際上二者有許多區別。因此,勞務合同訴訟主體與勞動合同訴訟主體之間也是存在區別的。差之毫米,失之千里,所以大家在面對法律的時候應該認真細心去鑽研,當然,遇到專業的問題最好向專業認識諮詢才能得到更好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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