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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人主動離職怎麼辦?

如果要人主動離職怎麼辦?

一、如果要人主動離職怎麼辦?

如果要人主動離職怎麼辦?

正式員工自動離職的,單位應該及時與職工辦理離職及退工手續。如果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則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職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直接離職,因此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根據我國現今法律規定,只要是員工自行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並且員工不能夠提出相關任何損失賠償。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進行離職,尚未通知用人單位,那麼就屬於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標籤: 主動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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