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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由教育部統一印製,主要是為了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制定三方就業協議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的有效期為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向用人單位報到之日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一些僱主,如許多外國公司,也要求他們在向僱主報告之前與畢業生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被要求簽署“就業意向函”,並在畢業生註冊後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僱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包括三個方面:學校、僱主和學生。三方是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的;而勞動合同是兩方合同。它包括工人和僱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最後,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他們應該是工人。

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內容有衝突的,以勞動合同為準。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知道勞動者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陳述與勞動合同直接有關的基本情況。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勞動者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實行同工同酬的。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有完成一定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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