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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的特點是什麼?

主動離職的特點是什麼?

一、主動離職的特點是什麼?

主動離職的特點是什麼?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為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1]

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組織發展導致的工作要求改變和崗位消失,也可能是個人因工作績效不符合組織要求、缺乏本職工作所需的資格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的老化導致不再勝任崗位要求等。

在員工沒有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具體區別如下:

1、離職的方法是不同

員工主動離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而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

2、賠償的方式不同

主動離職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而被動離職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失業金的領取不同

主動辭職不享受失業金;而被動離職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主動離職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履行辭職手續的拿不到失業金;而被動離職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即指包括開除)。

注意:違反勞動紀律首先用人單位要舉證説明你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成立,要證明你的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是要舉證説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這些條件齊全才算成立。

主動離職就是主動的和單位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離職一般需要三十天通知單位,這樣可以讓單位有一個準備的時間,如果沒有及時通知,給單位造成的損失也要承擔責任的。

標籤: 離職 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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