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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廠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電子廠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電子廠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電子廠童工的規定是什麼?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人年滿十六週歲,就不算童工,應該是未成年工。企業使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蔘加勞動就屬於使用童工行為,會受到相關處罰。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二、僱傭童工會承擔什麼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鑑定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虐待童工、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出現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現象,是需要進行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勞動法》勞動法童工的法定年齡也是做出了相關的約束。一般情況下,對於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如果是出現違法僱傭的情況,此時是需要根據情節嚴重來進行追究責任。

標籤: 童工 電子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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