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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首先要看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約,然後再根據違反勞動合約的主體來賠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好的,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乙方的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1)勞作者違背效勞期約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約好向用人單位付出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越用人單位供給的訓練費用。不得超越效勞期尚未實行部分所應分攤的訓練費用。用人單位與勞作者約好效勞期的,不影響依照正常的薪酬調整機制進步勞作者在效勞期期間的勞作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訓練費就不能約好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作者能夠在勞作合同中約好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作者能夠約好離職後竟業約束條款,為確保這些約好能夠履行能夠約好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景象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作者約好由勞作者承當的違約金。

二、違約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2、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

(二)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後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後果發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具體的勞動期限,或者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簽訂了保密條約,或者還有其他的服務期之間的約定,而勞動者違背了這些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付違約金,而用人單位違反了服務期的規定,那麼也可以被勞動者要求賠付違約金,但具體賠付多少就要看雙方當時的約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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