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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哪些告知義務

勞動者有哪些告知義務

勞動者有哪些告知義務

求職是一種雙向選擇的過程,用人單位要據實告訴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情況,而勞動者也要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告知用人單位。那麼,在面試時勞動者有哪些告知義務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勞動者有哪些告知義務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説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

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信息,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等,都屬於本法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預告解除。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説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無須預告的解除。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並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求職本身就是一種誠信的體現,不管是用人單位還勞動者都應該據實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當然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該對知悉的對方信息進行保密。要是一方故意泄露對方的隱私的話,那麼對方可以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標籤: 告知 義務 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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