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簽訂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嗎
- 勞動合同
- 關注:6.19K次
資方對勞動關係用合理的管理方法來處理的話,肯定是能夠促成勞方和資方比較長期並且有效的合作的,畢竟公司頻繁的更換勞動關係對工作順利的開展也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但是在書面勞動合同上一般都是不會一次性的約定的時間太長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公司和職工一般簽訂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嗎?
一、公司一般簽訂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嗎?
是的,具體的時間公司自己決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三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沒有限制。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般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隨便約定,少到一兩個月,大到幾十年。但是如果出現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絕大多數的公司當然會和新來報到的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至於固定的期限有的是一年,也有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都不違法,勞動關係不會在一開始就形成所謂的無固定期限的,除非是根本就不籤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係已經建立的比較長的這種。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hang/laodong/1p7w4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