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XX公司與長治北鐵路職工子弟小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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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鄭州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
法定代表人:韓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喬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住河南省鄭州市。
被告:長治北鐵路職工子弟小學校,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
法定代表人:陳XX,該校校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段劍傑,山西三晉(長治)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原告鄭州XX公司與被告長治北鐵路職工子弟小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鄭州XX公司於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系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鄭州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28元,減半收取計764元,由原告鄭州XX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張育音
人民陪審員 井 勇
人民陪審員 侯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賀XX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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