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哪些資料 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
- 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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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勞動者受了工傷之後,往往不及時去做工傷鑑定,等到後期去進行工傷鑑定時,卻被告知自己已經超過了工傷鑑定的時間,工傷鑑定機構已經不再受理了,這時很多勞動者就想要知道,究竟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可以呢,工傷鑑定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下面就來告訴大家答案。
一、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
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則需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勞動部門不再受理。
二、工傷鑑定需要什麼資料
申請工傷鑑定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如果沒有拿到工傷認定書,就必須先要求工廠申請工傷,如果工廠不申請,你自己拿到材料到當地勞動部門下屬的工傷科去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有:
(一)工傷鑑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如果是用人單位,那就需要在一個月之內提出申請對勞動者進行工傷鑑定,如果是勞動者提出,那麼勞動者可以在一年之內提出,如果勞動者不在一年內提出的,那就會超過訴訟時效,工傷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勞動者工傷鑑定的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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