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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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91號)第21條的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需提交以下材料: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查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相關的個人劑量檢測檔案等。
由於上述資料有些是用人單位掌握的,職工個人無法提供,所以該辦法第24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21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10日內如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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