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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交付時應到達什麼標準

? 房屋交付時應到達什麼標準

一、房屋交付時應到達什麼標準 ?

房屋交付時應到達什麼標準 ?

房屋交付時應達到買賣雙方約定的房屋交付時所應達到的狀態。其內容可以包羅萬象,質量、環境、配套、裝修、品牌、型號,都可以自由約定。交付時買受人據此進行查驗,未按標準履行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對達不到交付標準但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也不構成根本違約,可以通過違約責任來解決。

現實中大量的交付糾紛,並不是由於不符合交付條件,而是對是否符合交付標準存在爭議。本來可以通過違約責任來解決的問題,買方卻以拒絕受領來維權,這就大大增加了解決糾紛的社會成本。只有將交付條件與交付標準明確區分,才能看清問題的不同性質,不滿足交付條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而不符合交付標準的,不影響交付,只承擔違約責任。明確了這樣的規則,對於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維護市場秩序都有積極的意義。

二、房屋交付要具備的條件

交付條件應當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欠缺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現行法規對商品房交付條件的規定,主要有三項要求:

1、竣工驗收合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作為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書”成為交付的法定條件應當沒有疑問。

3、基礎生活設施應當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商品現房銷售的條件,其中,“(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現房是指已經竣工、可以馬上交付使用的房屋,現房銷售的條件,也就是房屋交付的條件。從法理與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商品房如果不具備基礎的生活配套設施,就不能正常使用,也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雖然這個《辦法》只是建設部的規章,但這一規定符合法理與善良風俗,有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利益和減少糾紛,故應當作為交付條件之一。

除去以上條件外,法律法規沒有其它關於商品房交付條件的規定。有的地方,以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設定了新的商品房交付條件,如天津市的法規與上海市的規章都規定,商品房交付必須取得政府頒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 或者《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這樣的規定,由於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最多隻有行政管理的作用,而不能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

房屋在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建築材料質量、工程建設質量、穩固程度、光線採集、結構規範等進行嚴格的施工,建設結束後,還需要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驗收,合格後才可以上市買賣。業主在驗收房屋時,應該對上述情況進行嚴格細緻的檢查,確認達到房屋購買合同上的規定的標準才可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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