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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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房屋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願意出面的購房者(實際出資人),借符合購房條件者(名義產權人)的名義,由自己出資購房,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借名買房。目前我國法律暫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並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歸檔保留。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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