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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糾紛未宣判期間能籤新合同嗎?

物業合同糾紛未宣判期間能籤新合同嗎?

一、物業合同糾紛未宣判期間能籤新合同嗎?

物業合同糾紛未宣判期間能籤新合同嗎?

物業合同糾紛未宣判期間不能籤新合同。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從而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在相應提高。實踐中,許多業主都反映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環境的管理沒有達到其預期,履行義務不到位。如:小區的綠化沒到位,小區的衞生不合格、垃圾處理不及時,甚至提出小區安全隱患大,經常有自行車、摩托車被盜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以此為由,拒絕或者拖延交納物業費。因此,物業合同糾紛越來越多。

二、物業合同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1、案件數量增長幅度快。

2、糾紛具有羣體性,羣眾影響大。

由於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只有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往往涉及一棟樓的業主,甚至整個小區的業主,因而規模往往很大,且矛盾激烈,羣體一方自恃人多勢眾,給法院施加壓力。因此,物業公司遇到的問題往往具有同一性質,特別是在物業費的收交、公共設施的維修以及供水、用電或採暖等方面,極易引發羣體性訴訟。且由於是羣體性訴訟,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法官需做大量的調查和調解工作,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很多案件要經過二審程序。

3、物業服務收費案件所佔比例最大,物業企業勝訴率高

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由相對較為單一,案由幾乎全部為拖欠物業管理費,而由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則在案由上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產生的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增收管理費或私自佔用綠地、共有區域,以及在財產、人身等方面對業主的侵權等。

相對於業主個人來講,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一個企業還是屬於強勢主體,其一般都有相對較為固定的專業律師來負責企業的法律業務,因此,無論是在法律知識和證據收集上,還是在訴訟經驗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對責任的規避等方面都比業主更有優勢。因此,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這種新類型案件,由於其在我國產生的時間並不長,無論是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是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都還僅僅是處於不斷地探索階段,那麼出現業主在訴訟中敗多勝少的現象也並不奇怪。

物業與業主的糾紛呈逐年上升的態勢,最重要的一點原因即在於合同中過於籠統的規定,當糾紛發生時,業主很難確定物業的具體義務,只能推定物業的義務,而這個義務是有限的,很顯然對業主不利。因此,應儘量詳細地在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公司的義務,細化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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