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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注意的問題都有哪些

房屋出租注意的問題都有哪些

房屋出租注意的問題都有哪些

對於自己閒置的房屋,有的人覺得可行,於是就想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收取一定的租金。但由於缺乏租房經驗,往往要求的租金可能與房屋本身的情況不符,這就需要當事人實際注意其中的一些問題了,那到底房屋出租注意的問題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出租注意的問題都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對實踐的總結,房屋出租應該注意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並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核實房產的抵押、共有和查封狀況。

2、租賃合同主體、送達地址要明確。合同雙方必須是合法的民事主體,且必須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對於廠房租賃,需要明確各種税收的承擔。需要交納的税費有哪些,由誰來承擔,都需要具體明確。

4、承租人和出租人最好都有各自的陳述和保證。

5、需要明確裝修的歸屬。尤其是在店面的出租中,裝修是由誰來承擔,一定要約定清楚。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出租人要明確自己的這一項權利。

7、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或者規定承租人有權轉租。

8、明確違反陳述和保證以及其他條款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該怎麼辦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即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1)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説,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2)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3、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經常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拖欠租金,甚至不支付租金。這個時候,最好與承租人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可以訴至法院。而在涉及到打官司的時候,小編建議不妨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標籤: 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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