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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房東隱瞞轉租合法嗎?

如果二房東隱瞞轉租合法嗎?

一、二房東隱瞞轉租合法嗎?

如果二房東隱瞞轉租合法嗎?

不合法的,需要經過房東的同意後才可以轉租處理,二房東一般是指非產權人本人租,是有人從房東處承租了房產,再轉租給其他人的人。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行為要徵得原出租方的同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的效力是怎麼認定的?

《合同法》僅規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時享有合同解除權,但對於轉租合同的效力未予明確,但可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1、出租人所享有的僅是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的權利,並未涉及轉租合同,不過會導致轉租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了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推定,出租人在明知情況下未在6個月內提出異議,則不得以不同意轉租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3、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讓渡了其對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未侵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但會削弱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控制,破壞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信任關係。

綜上,上述《解釋》的規定較好地平衡了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三方的利益。一方面,6個月異議期的規定,可有效避免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場合,租賃各方不穩定的法律關係狀態,避免出租人濫用法定解除權,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從保護出租人利益的角度考慮,6個月異議期內,出租人應享有對轉租合同確認無效的權利。另外,“6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不應適用時效有關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

對於二房東存在隱瞞轉租的行為,是涉及到擅自將房東的租賃合同再次進行租賃的情況,房東與二房東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轉租,並且對涉及到具體的租賃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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