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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名字買的房屋還可以要回嗎

用別人的名字買的房屋還可以要回嗎

用別人的名字買的房屋還可以要回嗎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屬於借名購房的情形,在借名購房中,實際購房人系借名人,名義購房人系出名人,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存在借名購房合意,房款實際由借名人支付,待具備條件後再將房屋過户至借名人。借名購房關係實質上屬於委託合同關係,借名人委託出名人以出名人的名義購房。不論房屋產權證是否已經辦理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只要能夠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都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借名購房的認定較為複雜,大多數借名購房糾紛中,雙方之間並未簽訂借名購房協議,這就需要通過相關事實來探求當事人之間購房的真實意思表示,通過查明的事實進行推定。
在沒有書面借名購房協議的情形下,認定借名購房事實的基礎事實主要為:購房實際出資情況,借名購房原因是否符合常理,房屋實際由誰實際控制使用收益,輔助類事實為產權證、契税發票原件由誰持有,借名人入住時間,開發商出具的證明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標籤: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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