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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務人應當依約履行債務 債務轉移後

新債務人應當依約履行債務 債務轉移後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0日,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接受L某的委託,指派楊權法律師擔任L某訴Y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後,本律師結合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及委託人的陳述,梳理本案基本情況如下。

債務轉移後,新債務人應當依約履行債務

2014年-2017年間,L某與X某之間存在業務往來,由L某向X某提供汽摩配件模具開發及安裝業務。2017年底,X某將自己經手的各項業務交由Y某經營,債權債務均由Y某承接。2018年2月11日,Y某結欠L某模具加工款70000元,並向L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模具款柒萬圓正(70000)”。後經L某催要,X某於2019年4月29日通過微信轉賬代Y某償還欠款5000元。

【審理經過】2020年8月31日,原告L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Y某立即支付模具加工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3月15日,本案經由丹陽市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下:1.截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Y某尚欠原告L某價款65000元,此款由被告於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2.若被告未按上述約定足額履行付款義務,需承擔違約金5000元;3.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糾紛處理終結。

【律師分析】本案中,原告L某所能提供的證據僅為被告Y某於2018年2月11日出具的欠條[該欠條上另載明“4.29付5000(微信)”,此係被告Y某於2019年4月29日書寫]以及X某於2019年4月29日代為償付5000元的微信轉賬記錄。需要在本案中探討的關鍵問題是:Y某出具欠條的行為效果是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筆者認為,該問題涉及案件的被告主體確定,故有必要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在調解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作一認定。

一、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

我們可以先明確一下債務加入的涵義。債務加入又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務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來,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債務加入有四個法律特徵:1.它以原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前提;2.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的債務;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責任;4.第三人享有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但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為理由(債務承擔的原因)對抗債權人。(詳參陸曉偉、唐元根:《債務加入之責任承擔》,中國法院網20023月22日)。本案中,原債務人X某欠L某模具款70000元,後由新債務人Y某向L某出具欠條,而L某並無充分證據證實第三人(即新債務人Y某)系因有與原債務人X某共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故不宜認定本案存在債務加入的情形,應認定為債務轉移為宜。當然,從為了儘可能實現債權的角度出發,債權人亦可與債務人、第三人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該筆債務原系債務人X某的債務,後由第三人Y某自願加入與X某共同承擔該筆債務。

二、在債務發生轉移後,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債權?

鑑於債務轉移的行為已經發生,債權人在主張債權時應向新債務人主張,而不是再向原債務人主張。本案中,原債務人X某與新債務人Y某雖系同一家庭內部成員,但原告L某在獲得欠條後再向X某主張債權已無法律依據可言。當然,X某於2019年4月29日代為償還5000元欠款已由L某接受,且Y某對此並未表示異議、自行在原來出具的欠條上載明瞭已還款5000元的事實,亦説明案涉欠款仍應由Y某進行償還。需要重申的是,因債務轉移帶來的法律後果是債權人應向新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人應在充分考慮新債務人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後再決定是否同意債務轉移。

【律師建議】本案之所以直至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訴訟,重要原因在於,在被告Y某出具欠條時並未提供身份信息,導致前期調查取證多次受阻,後因多方查詢才確定了被告的户籍地址,代理人再至公安機關調取了被告Y某的身份信息。在此,筆者建議,涉及業務往來時,雙方當事人應以事先簽訂書面合同為首選,訂立合同時即應註明雙方的身份信息。如因條件所限,亦可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明確合同的主要條款,注意保存原始的聊天記錄,切不可隨意清理重要的聊天內容。當債務人暫無償債能力時,基於友好協商,雙方可簽署書面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債權人自身也應審慎對待債務轉移事項,債務一經轉移即喪失了對原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權利,而對於新債務人的身份信息無法得到確認的情況下,也應充分考慮起訴時所面臨的無法查詢被告身份信息、不能向法院提供明確被告的後果。即便有欠條在手,卻無法説清該起訴誰,又怎能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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