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解答 >律師隨筆 >

勞動仲裁中兩個常見用詞誤區

勞動仲裁中兩個常見用詞誤區

這兩個概念是很多人在進行勞動仲裁中都會誤用的,甚至很多法官、律師都會混用,其實從嚴格意義上來説是不正確的。

勞動仲裁中兩個常見用詞誤區

 

   1、是“勞動爭議”非“勞動爭議糾紛”

法院確定的民事案由基本上都以“糾紛”作為後綴,如:民間借貸糾紛、人格權糾紛等,但勞動爭議案件是個例外,並不以“糾紛”作為後綴。而且在一些較為規範的法律文件中,一般也都是使用“勞動爭議”一詞,而不使用“勞動爭議糾紛”的説法。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爭議”和“糾紛”原本就是一個意思。如果這兩個詞連用,就等於把勞動爭議變成了“勞動爭議爭議”或者“勞動糾紛糾紛”。

 

   2、是“經濟補償”,非“經濟補償金”

在1995年的《勞動法》、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幾部比較重要的法律中,對於經濟補償的表述全部使用的是“經濟補償”一詞。 最高法在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一》和《司法解釋二》中,也未明顯區分經濟補償和經濟補償金,存在兩者同時混用的問題,但在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三》和《司法解釋四》中則已經全部改為“經濟補償”,而不再使用“經濟補償金”的提法。

所以,除了在引用《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時,都建議按照“經濟補償”規範表達。

以上兩個詞你是不是也經常誤用?下次可別弄錯了!從用詞規範中可以判斷出一個律師的專業程度和對工作的嚴謹,建議在委託律師時多留個心眼。

標籤: 用詞 勞動 仲裁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falvjieda/lvshisuibi/wzxk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