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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的常見誤區

存款保險的常見誤區

公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映像普遍停留在“50萬元法定限額內剛兑”這一頗具宣傳價值的話語。但事實並非如此。筆者通過本文,幫助釐清幾個普遍存在的理解誤區。

存款保險的常見誤區

一、不能立即要求存款保險償付。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才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在法定限額內償付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以上各種情形,都不是那麼容易達到的,均掛鈎於另一個行政機關程序的結果,這些程序又都是複雜、漫長、不確定、需要久等的。在當前金融支付、互聯網支付盛行的社會環境下,對一個普通儲户而言,存在合法金融機構的儲蓄款,與放在自己口袋中的鈔票幾乎是同樣的唾手可得。這筆款也許用來消費,也許用來經營,也許拿來救命。可如果遭遇某家銀行存款無法及時取出,而存款基金要滯後很長一段時間才能獲得償付,這時候,也許黃花菜都涼了。

二、“償付”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應當優先採取的措施。

《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八條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多種方式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包括: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條例》頒佈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也指出:“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於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從上就可以看出,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由“保險基金償付”,但是“償付”並不是唯一的保障措施,甚至只是到最後的最後,其他優先方式都行不通之後再採取的保障措施。實踐中,如果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指定了由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或負責收購、接管的方案,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再適用直接兑付的可能性。且收購、接管這樣的代替方案,其不確定性、操作彈性、解釋彈性都很大。所以説,保險存款制度真正承諾的,與“在法定限額內剛兑”這樣的理解相去甚遠,尤為需要注意辨明。

三、償付金額並非固定為50萬元。

當前,《條例》確定的最高限付額為人民幣50萬元。但這一金額並不是固定的,而是浮動的。《條例》還有款規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2015年《條例》制定時,主要參考的是當時的經濟發展數據,並以2013年人均GDP的12倍這一標準確定了50萬元這一最高償付限額,估計“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但時至今日已經過去8年,且存款結構、金融風險狀況等考慮因素也發生了很大的變革。所以,有關部門可以就最高額修改有很充分的操作空間。理論上完全可以“一事一議”。

綜上所述,公眾對存款保險留下“50萬元以內剛兑額”這一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切實。

標籤: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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