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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習宣貫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習宣貫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習宣貫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習宣貫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依法嚴厲懲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犯罪行為,切實發揮司法震懾作用,就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司法解釋》有關工作作出的通知。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農辦質[2013]26號

頒佈時間:2013-05-31

實施時間:2013-05-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習宣貫工作的通知

(農辦質【201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畜牧、獸醫、農墾、漁業廳(局、委、辦),xx兵團農業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依法嚴厲懲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犯罪行為,切實發揮司法震懾作用,現就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司法解釋》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深刻領會《司法解釋》的重要意義

食用農產品是食品的源頭,事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把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重要內容之一,明確了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及時解決了現階段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犯罪行為有法難依的難題,對進一步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農產品質量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二、強化培訓,切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辦案水平

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分領會《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特別是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內容,要進行重點學習。要把學習《司法解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緊密結合工作實際,積極組織本系統人員尤其是基層農業綜合執法人員,通過培訓班、專題講座、報告會等多種形式,認真研讀《司法解釋》全文,熟練掌握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相關的具體規定,切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的辦案水平和工作責任感。

三、廣泛宣傳,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震懾作用

《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既是執法人員的辦案依據,也是廣大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可逾越的“紅線”,加大對《司法解釋》的宣傳,可以有效發揮其震懾和預防作用。各級農業部門要統籌策劃,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絡等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司法解釋》的宣傳,做到“電視報刊上能看到,廣播電台裏能聽到,生產基地裏能見到,各責任主體都知道”。各級農業部門還要針對責任主體的特殊性,將《司法解釋》中與農業有關的規定轉化成明白紙、宣傳標語、掛圖等,廣泛發放和張貼到基層、市場、基地、村户,讓司法解釋進村入户,深入人心。

四、完善機制,全面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各級農業部門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貫徹落實《司法解釋》精神,加大大案要案查處力度。要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主動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聯繫,建立健全溝通渠道,完善工作機制,逐步建立線索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等機制,用足用好《司法解釋》,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查辦效率。各地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及時發現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犯罪活動線索,嚴肅查處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標準的行為,要及時通報或移送公安機關,堅決防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放縱犯罪行為。對查處的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大案要案要及時報送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我部將在年中集中公佈一批大案要案,加大對違法犯罪分子的震懾力度。

五、積極配合,切實形成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合力

各級農業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依法查處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對司法機關在辦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案件中要求提供檢測、技術服務的,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積極配合做好相關調查取證、技術分析、檢驗檢測等工作。對監管部門涉嫌失職瀆職行為的,要配合監察機關從嚴查處。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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