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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部分管理權限的決定

為加快推進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明確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税區、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在上述功能園區範圍內的部分管理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如下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為加快推進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明確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税區、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在上述功能園區範圍內的部分管理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在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建設用地批准書(含變更)核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以及閒置土地的處置等管理權限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行使。

二、市相關職能部門在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內的下列管理權限委託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行使: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基建工程及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核准、企業投資項目(含商品房屋建設項目)備案;但市本級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涉及全市綜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統一規劃建設的項目和跨區域的企業投資備案項目除外。

(二)市商務部門負責的市級審批限額內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由地級以上商務部門負責審批的事項除外)。

(三)市國土規劃部門負責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辦理土地依法徵收的相關事項。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的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含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結果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佔用、挖掘移動、改建城市市政設施審批,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以及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

(五)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

(六)市水務部門負責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供水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供水、排水工程開工審批,移動、改建、佔用公共排水設施審批,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調整用水計劃審批(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的範圍除外)、接駁市政管網核准。

(七)市民防管理部門負責的民用建築應建防空地下室項目審核、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八)市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的因城鄉建設或者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臨時佔用綠地審批,砍伐、遷移、修剪樹木審批(古樹名木除外),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九)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的審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的審核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三、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市級管理權限,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原已委託黃埔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範圍內行使的,統一收歸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行使。

四、黃埔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的管理權限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行使。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黃埔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管理權限時,應當將相應的監督管理及執法工作依法一併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行使。

六、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由依法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集中審批部門行使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明確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部門,並及時調整權責清單。調整後的權責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

市相關職能部門、黃埔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集中行政審批事項、相應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分別委託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集中審批部門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完善集中審批部門與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機制。

七、本決定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黃埔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簽訂有關管理權限的委託協議,並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黃埔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刻制相關業務專用章交由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下設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印章使用的規定保管使用。

八、長嶺居、黃埔臨港經濟區和雲埔工業區等功能園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

九、本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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