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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促進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經2015年11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佈。該《辦法》共18條,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促進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的管理工作。

重點開發區域具體範圍按照本市相關規劃確定。

第三條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重點開發區域內行使市一級管理權限,負責整體規劃、開發建設、招商引資、行政審批、項目籌建和企業服務,為經濟發展、園區建設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重點開發區域內的下列行政管理權限委託管委會行使: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建設用地批准書核發(含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以及閒置土地的處置等。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基建工程及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核准、企業投資項目(含商品房屋建設項目)備案等;但市本級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涉及全市綜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統一規劃建設的項目除外。

(三)商務部門負責的市級審批限額內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由地級以上商務部門負責審批的事項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等。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的工業、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

(五)國土規劃部門負責的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辦理土地依法徵收的相關事項等。

(六)建設部門負責的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含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結果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

(七)水務部門負責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供水、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供水、排水工程開工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

(八)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核發排污許可證等。

(九)民防管理部門負責的民用建築應建防空地下室項目審核、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

(十)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的户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但機場高速沿線除外。

(十一)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的因城鄉建設或者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臨時佔用綠地審批,砍伐、遷移、修剪樹木審批,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等。

(十二)交通部門負責的佔用、挖掘移動、改建城市市政設施審批和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許可(含變更)等。

(十三)衞生計生部門負責的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核發、供水單位衞生許可證核發等。

(十四)民政部門負責的建築物、住宅區、道路、廣場、橋樑名稱的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權等。

前款規定的管理權限,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原已下放、委託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的,在重點開發區域內,統一收歸管委會行使。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委託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將相應的監督管理及執法工作一併委託管委會行使,但屬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事項的除外。

重點開發區域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具體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廣州空港經濟區分局承擔。

第六條本辦法第四條行政審批事項和第五條監督管理及執法工作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市人民政府及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在委託協議中予以明確。委託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管委會的行政審批、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管理部門在跨區域、過境工程需佔用重點開發區域用地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和用地審批前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管委會在對重點開發區域內需跨空港經濟區其他區域的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和用地審批前應當徵求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意見。

第八條管委會設立的廣州空港經濟區投資服務中心,負責提供相關投資和政務服務。

管委會接受的委託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應當在本市規定的審批時限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期限。

管委會應當協調駐區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單位以及市級税務、工商、質監、公安、安監、衞生計生、氣象等部門在投資服務中心設立辦事機構或者派駐辦事人員。

第九條本市在重點開發區域內建立溝通、協調和通報機制,由管委會牽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定期對重要情況進行溝通,及時協調重大問題,明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各方責任,對影響區內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管委會可以在相應的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條管委會可以利用重點開發區域的土地、經營性資產及財政資金,建立投融資體系,並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籌措資金用於開發、建設和發展。

管委會可以依法組建空港經濟區主體開發企業,依法參與重點開發區域內的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投資,並參與區外其他優質項目投資。管委會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十一條空港經濟區設立金庫,管委會具有獨立的財政管理權,負責金庫管理,編制重點開發區域內財政預算和管委會經費預算。空港經濟區財政體制方案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管委會應當建立收支兩條線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政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重點開發區域內新增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收儲成本和應計提各項政策性資金後,按5∶5的比例由管委會與屬地區人民政府分成;屬區存量的,由原收儲的區人民政府支配。

管委會應當建立出讓土地開發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土地和財政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管委會可以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的徵地拆遷工作,另行制定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管委會應當積極協調市相關職能部門,探索在重點開發區域內優化税收徵管機制和徵管程序,創造有利於空港特色產業發展的税收環境。

第十四條以2015年為基期年,自2016年1月1日起,重點開發區域內新增的税收收入扣除規定需上繳部分外,按5∶5的比例由管委會與屬地區人民政府分成;2015年税收收入存量中原屬市分成部分劃歸管委會使用,原屬區分成部分由原行政區享有。

第十五條管委會應當制定促進航空物流、飛機維修、融資租賃、總部經濟、高端製造和國際貿易等航空特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目錄和准入條件。

管委會可以制定鼓勵重點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管委會應當協調海關、檢驗檢疫、機場等單位,按照保障安全和便利貨物進出的原則,開展海關、檢驗檢疫等監管制度創新,促進網內網外、區內區外產業聯動發展。

管委會應當協調海關、檢驗檢疫等單位,組織實施白雲機場綜合保税區的信息化建設,促進區內公共信息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實施海關快速驗放機制和國際轉運貨物監管新模式,實施智檢口岸管理模式等,提高通關效率。

第十七條重點開發區域內土地指標由市人民政府專項下達,並由管委會統籌安排。

管委會可以依法採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作、抵押等方式對重點開發區域內未出讓的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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