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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允許的駕駛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車輛允許的駕駛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車輛允許的駕駛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車輛允許的駕駛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車輛允許的駕駛人侵權責任是需要由駕駛員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或者從事勞務中違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單位(含個體工商户,以下稱單位)的,由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單位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單位承擔的是替代責任。:“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特點為: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歸責,受害人只須舉證證明存在侵害行為和損害事實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而國家機關不能證明其有免責事由的即構成侵權責任。

二、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

首先應參照國際上通用的兩個標準確定責任主體:即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歸屬。所謂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這種支配和控制包括直接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所謂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以及基於心理感情因素而發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滿足、快樂、人際關係的和諧等。這在國外的學説和判例中被稱為判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二元説”。

在交通領域如果説存在着侵權行為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由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來判斷一下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然後根據責任來要求賠償,當然了,作為具體侵權人的駕駛員肯定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只不過説投有保險的情況之下,保險公司需要代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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