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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X與自貢市高新XX天空音樂酒吧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劉XX與自貢市高新XX天空音樂酒吧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16)川03民終9號

劉XX與自貢市高新XX天空音樂酒吧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

委託代理人謝XX,自貢市大安區文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自貢市高新XX天空音樂酒吧。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高新XX南湖國際社區6幢第1層103商鋪。

經營者韓X,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

委託代理人童博,四川雙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XX因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不服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XX因證據不足,於2016年3月16日自願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劉XX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劉XX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劉XX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歐陽幹林

代理審判員吳彩霞

代理審判員張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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