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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嗎?

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嗎?

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嗎?

一、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嗎?

執行機關在犯罪分子符合條件情況下,可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建議書,為犯罪分子申請減刑或者假釋,中級法院受理建議後,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審理時,一般是二個月內審理完畢,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二、減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説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不適用減刑的範圍如下:

(一)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後的處理不應屬於減刑範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理由是:

1、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

2、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後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

綜上,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都可適用減刑。

對減刑、假釋案件,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審理的期限一般是2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中,犯罪分子獲得假釋並不是意味着犯罪分子的刑罰執行完畢了,而是換另一種方式執行刑罰,也就是獄外執行,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需要遵守考驗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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