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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的

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的

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的

一、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的

1、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3、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4、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二、公司宣佈破產債務怎麼辦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後,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餘下債務不再償。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有法律上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案件需要公司、公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裁定受理後進入破產程序並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財產。此時公司停止對外進行個別清償、抵消或者承擔債務以維持公司各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受償。同時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權決定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並監督管理公司的財產。其中因維持公司正常運營需要的水電費,維持公司破產程序的費用隨時清償。此時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在管理人制定完成分配計劃後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法院同意後進行債權分配。

公司申請破產之後,可以採取轉業培訓,勞務輸出的方式安置員工。出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企業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破產之後,公司的債務要用公司的資產進行償還;若是公司沒有財產可還債務,法院會進行終結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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