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的交通肇事逃逸能取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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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交通肇事逃逸能取保嗎
一般來説交通肇事情節比較輕的,符合辦理條件的是可以辦理的,但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以及逃逸緻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後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准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辦理。不符合規定的,應駁回這類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機關對案件中積極的退贓、認罪的、婦女和兒童、對受害人員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的犯罪人員,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辦理這類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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