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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審理期限有哪些規定

行政再審審理期限有哪些規定

一、行政再審審理期限有哪些規定

行政再審審理期限有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二、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一審的判決結果;

2、一審中的證據和事實被發現是偽造的;

3、發現審判人員有被受賄和無證冤枉人的行為;

4、一審的判決書未公佈時,有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行為。

三、再審審理期限:

1、如果再審的案件繼續按照第一審的程序處理,根據《訴訟法》得知,審理的期限是六個月。

2、如果再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的程序處理,根據《訴訟法》得知,審理的期限是三個月。

由此可知,一審的期限比較長,因為一審需要準備的材料比較多,二審是在一審的基礎上進行,所以不需要審理很久。申請再審提交的資料不符合法律的標準,法院將會駁回申請,這裏需要注意。

申請再審期限: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在當事人受到一審決判結果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如果特殊情況,法院批准後可以延長申請期限。所以大家要注意了,在一審審判結果出來後,如果發現自己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維護,要立刻申請再審,並且尋找更多有利的證據,錯過再審的期限,法院也不好處理。在行政審理的一審中,由於一審的判決結果存在爭議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當事人就會提出再審。再審需要提交行政再審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複印件、個人或企業身份證明等。

相關的當時人員,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和案件證據。證明這類行政處罰不公,我國的司法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相關的行政部門也應積極的配合這類案情的審理,確保自身判決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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