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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 個人土地徵收

賠償問題 個人土地徵收

個人土地徵收,賠償問題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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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賠償問題

對於個人土地徵收,賠償問題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具體的賠償準則由當地的政府聯盟當地經濟水準、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但不得低於以下準則:法律限定,國家徵用土地,應該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賠償。徵收耕地的賠償花費包括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賠償費。徵用耕地的賠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貼費,按照需要安置的鄉下人口數計量,每一個鄉下人口的安置補貼費準則,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賠償費和安置補貼費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賠償費和安置補貼費的準則限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賠償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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