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對罪犯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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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眾騷亂、暴亂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劫奪罪犯的;
五、罪犯搶奪武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眾騷亂、暴亂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劫奪罪犯的;
五、罪犯搶奪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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