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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挪用公款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挪用公款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挪用公款罪緩刑的情況有哪幾種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挪用公款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第2張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第3張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緩刑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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