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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槍支罪司法解釋

非法買賣槍支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製造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買賣、運輸2支以上的;製造非軍用槍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買賣、運輸2套以上的;製造非軍用槍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件以上的;製造非軍用槍支專用子彈500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發以上的;雖末達到上述各項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情形,應依法追究處罰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的數量達到上述規定的各項最低數量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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