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司法解釋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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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六條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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