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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犯怎麼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犯怎麼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從犯一般在犯罪集團中起到次要的、輔助性的作用,例如進行登記、會計等的人員。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犯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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