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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的行為,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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