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當天能放人嗎
- 強制措施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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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所以,羈押必要性審查要經過一定期限才能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案件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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