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考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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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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