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風險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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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風險誰承擔,期貨糾紛法律專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鑰匙已交付,房屋未過户,風險誰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採“交付”主義,即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2009年7月12日你方已將鑰匙交給張某,交付已完成。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張某負擔,張某並不因此免除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張某的主張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baoxian/qihuojiufen/5pnp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