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追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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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追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追訴期限是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污染環境的行政立案標準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環境行政處罰的聽證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八條 【處罰告知和聽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辯的處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條 【處罰聽證的執行】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所有的行政違法案件的追訴時間都是兩年,但是,環保局發現環境污染行為並且也已經立案的情況下,應當在30天之內作出處理決定。環境污染對全社會都是有危害的,任何公民或組織都可以舉報環境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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