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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一、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之前不是必須申請行政複議,只有以下2類案件必須先行政複議;

1、有關納税的行政案件;

2、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既可以在作出行政決定後60日內提起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區縣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前置種類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前置只有以下幾種: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於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5、經營者集中案。

6、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20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都是行政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的救濟方式,因為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其法律地位與民事主體並不相等,具有更多的權力,因此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利益,法律賦予了民事主體救濟的權利。

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提出行政複議的案件屬於複議前置的案件,複議前置只存在幾種情況,而環境污染的行政訴訟並不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所以環境污染的行政案件無需必須提出行政複議,可以直接訴訟,也可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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