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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車輛指標租賃合同

天津市車輛指標租賃合同

天津市車輛指標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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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賃合同

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儘可能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所以在簽訂天津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 (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權屬有爭議的。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

二、 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三、 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户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 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

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五、 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 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併合理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 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八、 其他事項

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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